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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党支部学习参考资料(10月)

时间:2025-10-22 17:13 来源:科发院 点击: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拟提请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的文件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9日 来源:新华社

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央政治局听取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文件稿提请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

会议指出,这次征求意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对建议稿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建议稿准确把握“十五五”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处历史方位,深入分析我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对未来五年发展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擘画,是乘势而上、接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又一次总动员、总部署,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新局面的历史主动,必将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会议强调,“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坚持人民至上,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高质量发展,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坚持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社会活力;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会议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水平,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磅礴力量。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习近平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28日 来源:新华社

坚持党校姓党牢记党校初心

更好为党育才为党献策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职尽责,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质量,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习近平强调,新征程上,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校姓党,牢记党校初心,更好为党育才、为党献策。要深化教学改革,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加强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发挥好智库作用。要坚持从严治校、质量立校,加强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监督,着力提高办学治校水平。各级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整合资源力量,强化支持保障,推动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

全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会议9月28日在京召开。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校长(院长)陈希在会上传达习近平重要指示并讲话,表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校工作的重要论述,更加自觉坚持党校姓党,牢牢把握党校初心这个总要求,坚持高质量育才、高水平献策。要聚焦基本培训抓好干部和党员培训,紧扣主题主线加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全面推进从严治校、质量立校。要强化组织保障,推动形成培训新格局。

内蒙古、山西、浙江、福建、贵州等5所省级党校(行政学院),中央党校中央和国家机关分校、国务院国资委分校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各省区市及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党校(行政学院)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习近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必然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30日 来源:求是网

习近平

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我国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历史必然。

——各民族血脉相融,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根基。各民族共同在中华大地上繁衍生息,有着千丝万缕的血缘亲缘关系,逐渐形成血脉相融、骨肉相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元一体、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历史充分证明,中华民族是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结果,各民族只有不断团结融合、自觉融入中华民族大家庭,才能拥有更美好的未来。

——各民族信念相同,是中华民族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内生动力。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秉持“六合同风,九州共贯”、“天下大同”的理念,把大一统看作是“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义”。自秦统一中国后,无论哪个民族入主中原,都以统一天下为己任,都始终坚持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共同信念。历史充分证明,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由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也必须由各民族共同维护、巩固和发展。

——各民族文化相通,是中华民族铸就多元一体文明格局的文化基因。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兼收并蓄,逐渐超越地域乡土、血缘世系、宗教信仰,汇聚形成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吸引力的中华文化,形成了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格局。历史充分证明,灿烂的中华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必须不断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不断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

——各民族经济相依,是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经济体的强大力量。我国疆域辽阔,各地区资源禀赋各有特点,经济互补性强、依存度高。各民族始终保持互通有无、互利共赢的经济联系,有力增强了国家整体实力,促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充分证明,各地区各民族只有不断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加强经济交流合作,才能更好推动国家经济繁荣、更好实现自身经济发展。

——各民族情感相亲,是中华民族一家亲的坚强纽带。和谐共处、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始终是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各民族亲密无间的兄弟情谊留下了许多历史佳话。特别是在抵御外侮、防止分裂、维护统一的进程中,各族人民空前团结、同仇敌忾,书写了中华民族艰苦卓绝、气壮山河的伟大史诗。历史充分证明,情感上相互亲近是形成和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坚强纽带,各族人民都要倍加珍惜、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人心基础。

总之,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所孕育的伟大祖国、伟大民族,永远是全体中华儿女最深沉、最持久的情感所系。在这片辽阔、美丽、富饶的土地上,各族人民都有一个共同家园,就是中国;都有一个共同身份,就是中华民族;都有一个共同名字,就是中国人;都有一个共同梦想,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中央指导组暨中央层面工作专班总结会议召开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8日 来源:求是网

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中央指导组暨中央层面工作专班总结会议18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石泰峰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刘金国主持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总结学习教育指导组和工作专班工作。

会议指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这次学习教育坚持学习在先,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务实精准,有力有效开展指导督导;坚持严的基调,动真碰硬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坚持开门教育,自觉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普遍经受了一次深刻的政治历练、思想淬炼、党性锻炼、作风锤炼,党的作风实现整体性提升,汇聚起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力量。

会议强调,学习教育结束不是作风建设的终点,而是新的起点。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以打攻坚战、持久战的决心和恒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1日 来源:四川党建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落到实处。要认真抓好《条例》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第六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八条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

大型国有企业、高等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二级企业、直属单位党组织隶属其他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且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分配一定代表名额。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条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其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根据党中央精神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

第十三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五章呈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禁拉帮结派、拉票贿选、跑风漏气等非组织行为,严防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宗教势力干扰破坏选举,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选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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